5栋18层A座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的房屋以及屋顶花园的永久使用权。国策公司在使用屋顶花园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国策公司拟在其屋顶花园作一广告招牌并经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局办理许可证。但是,当国策公司在其屋顶花园安装一广告招牌时,遇到世通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反对,国策公司咨询,国策公司其是否有对彩虹花园5栋18层A座屋顶花园的使用权?
1、世通公司对其开发的彩虹花园5栋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屋顶的使用权。世通公司通过与国策公司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世通公司有权将成都市南蒲西路1号彩虹花园5栋18层A座房屋以及屋顶花园的永久使用权出售给国策公司。国策公司根据前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享有对5栋房屋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屋顶花园的永久使用权。世通公司将对彩虹花园5栋18层A座范围内屋顶花园不再享有使用权。
2、根据建筑面积计算的国家标准,屋顶属于彩虹花园5栋18层整栋建筑物的共同人共有。国策作为共有人之一和其他人一起对其屋顶依法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国策公司根据前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享有对5栋房屋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屋顶花园的永久使用权。世通公司有将彩虹花园5栋18层A座房屋以及屋顶花园的永久使用权出售给国策公司后,出卖人世通公司在与彩虹花园5栋其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告知其他房屋买受人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对15栋房屋的屋顶花园不享有使用权。如果国策公司没有履行前述告知义务,没有通过合同的约定,其他房屋买受人作为共有人将与国策公司共同对彩虹花园5栋A座房屋屋顶花园享有所有权,也享有使用权。就会产生国策公司对彩虹花园5栋A座范围内房屋屋顶花园享有使用权,与全体共有人对彩虹花园5栋A座房屋屋顶花园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冲突。解决争议办法有两个,一是国策公司根据前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享有对5栋房屋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屋顶花园的永久使用权,其他共有人放弃对彩虹花园5栋A座范围内房屋屋顶花园使用权;方法二,世通公司通过与国策公司对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世通公司有权将成都市南蒲西路1号彩虹花园5栋18层A座房屋以及使用权出售给国策公司的条款进行变更,换言之,世通公司不将彩虹花园5栋18层A座房屋以及屋顶花园的永久使用权出售给国策公司,国策公司不享有对5栋房屋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屋顶花园的永久使用权,世通公司应当向国策公司退还彩虹花园5栋18层A座房屋范围内屋顶花园的永久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国策公司可以与世通公司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
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的使用权人为业主,业主依法对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可以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负责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业主委员会也无权阻止国策公司对屋顶花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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